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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观点汇总)

类别:名家观点 日期:2020-1-8 4:37:43 人气: 来源:

  2019年8月9日下午,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专题研讨了“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这一热点话题。在过去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涉刑民营企业家的,对财产的关注较少,然而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刑,毁掉的往往是整个企业。近年来,尽管中央国务院以及两高一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民营企业家的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利用公来侵害涉刑企业家的财产,违法超范围查扣冻时有发生,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的财产的面临着诸多制度瓶颈与法律问题,亟待研究与解决。

  参加此次专题研讨会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中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栾少湖作为特邀嘉宾作精彩点评。研讨会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主持。来自界、律师界与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新京报、与法制、法律与生活周刊等界朋友以及多位企业法务人员等近20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活动。

  近年来,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问题较为突出,需要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加以关注并研讨。当前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主要存在查扣冻扩大化、随意化、涉案财产被随意处置、办案机关违法成本较低、人缺乏有效救济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这些突出问题,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决定阶段应当建立司法审查机制,设立听证程序,在执行阶段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建立复查和纠错机制,在救济阶段要简化程序、建立便捷通道,对错误查扣冻要建立追责及受损救济机制。

  我国当下民营企业的一个普遍特征是,创始人和高管具有同一性且高度,一旦民营企业家涉罪被抓,企业经营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企业家财产权与人身权可以说是一体两面。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既可能来自外部的监管失范,比如P2P网贷的行业性爆雷,也可能来自内部的利益斗争,包括原始股东及引入的外部投资者之间,还有基于人性弱点的犯罪冲动。而作为刑事律师,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风险来源,应当提前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及规避措施。

  我们今天谈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但为什么要常谈?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很重要,二是因为很多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我这里只能择要讲几点:第一,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首先要考虑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第二,超范围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其实分两种,一种是扩大范围,一种是扩大解释。第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执行方式不规范,比如、保管、处置等。第四,民营企业涉案后的代管托管问题,程序必须要规范,托管代管的单位和人员的遴选应当要公开。第五,涉案财产也要纳入法庭审理,允许法庭辩论。

  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等重要,并且在刑事处罚中密不可分,有些案件,甚至会为了企业家的财产,而引发出人身处罚,以构成犯罪为由,用违法所得和罚金等名义梦到找不到回家的路处理企业家的财产。我重点谈三个问题:第一,从财政政策和制度上,要尽快解决办案机关与涉案财产的利益关系问题,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权就是个无解的话题。第二,刑事立法和司释要解决漏洞问题。第三,律师在刑事中要积极介入企业家财产权。

  一是违法超范围查扣冻的问题,比如将“涉案财物”扩大到“涉人财物”、超金额超时限查扣冻等,应当引入司法审查和救济。二是涉黑案件中,追缴的范围大于普通刑事案件,要严格甄别“涉黑资产”,不能再扩大化。三是对代管托管的具体方式、程序,尤其是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应作出具体明确。四是对涉刑民营企业家要保障其相关民事和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五是在立法做出修改之前,在刑事司法层面,对于仅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谨慎适用“个人全部财产”。

  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话题是当事人和刑辩律师心同的“痛点”,除了要纠正司法上的历史,还应当准确涉案财产范围边界、完善涉案财物查扣冻、保管、移送与处置程序、涉案民营企业家的经营权等。京都律师事务所曾经承办过两起备受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一个是吴英案,该案财产处置存在明显问题,一个是黄光裕案,在民营企业家财产方面是一个好的样板。另外,应当严格控制刑事案件中的异地查封、设立对个人全部财产的复核程序、废除赃款提留制度。

  此次论坛以“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为主题,一方面是研讨存在的各种问题,共商解决之道,另一方面也是积极发声,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超范围超标的查扣冻、非法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确实比较严重,而究其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够具体明确、歧视轻视的错误司法、缺乏外部程序制约及与办案机关的利益绑定等,从转变执法、着手堵住漏洞、重视并加强对财产刑的等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

  近两年,民营企业家权益是一个热点话题。从现实情况看,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受损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中央、两高机关对这个问题也出台了很多文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如何使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相关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呢?我认为必须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配套的相应措施,把政策变成实实在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强制力的具体,从根本上说要把涉案财产的处置诉讼化,建立涉案财产的诉讼审理机制。

  近年来,民营企业家问题是个热点问题,也是个难点问题。首先什么叫民营企业家?资产达到什么规模,才能被称为“家”?这个问题其实很难界定,但不管是民营企业家还是,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应该受到。目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财政返还制度导致办案机关争管辖、抢财产,查扣冻涉案财物范围缺乏明确标准,涉案民营企业家缺乏有效救济途径等。针对于此,立法要进一步明确,同时强化监督和救济,建立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律师要加强对财产权的。

  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问题,实际上就是私人财产权的。我们国家制度上有漏洞,司法机关为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涉及财产的案件上,办案机关无的查、扣、冻,没有真正立法意义上的第三方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无,必然导致的”,而他这样的,一方面有经济返还的利益,另一方面并没有责任可追究。作为我们律师,我们在国家法律完善之前,我们在代理这一类案子的时候,要想到的是性不等于合。

  我想我们对于涉刑企业家财产的,作为刑事律师,不光是要有刑法、刑诉法思维,同样要具备一定的民商法思维,涉刑企业家尤其的企业家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往往不单单涉及刑事问题,财产权的有效往往还涉及到企业家的民商事如何主张和行使,作为唯一能够会见到当事人的律师,如果不能及时解答这方面的问题,就会减损信任感。我们可以只做刑事专业,但是我们不能只局限于仅了解这个专业。还要具备一定的民商法思维,才能再跟企业家接触过程及时帮助解惑答疑,建立更进一步信任关系。如果这方面的知识极为匮乏,可能在企业家财产方面就会存在不到位考虑不全面的情况。

  关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这么多年来我也办理过近百起,而且最近还有几起案件正在办理中。我个人认为涉刑民营企业家有关财产权的,一定要高度重视策略。在侦查阶段律师要竭尽全力,特别注意想办法为涉案财产划边界,这就为你今后的奠定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涉案财产的价值。在审判阶段,应当充分认识到“打官司就是打鉴定”, 趁着司法鉴定行业的混乱,可以从鉴定意见入手,去打对方的体系。最后,希望与会的及各位律师共同呼吁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法》!

  首先提出两个问题,再发表我自己的观点。一是,为什么近年来反复强调要依法平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二是,为什么到现在为止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还存在那么多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和回答这些问题。第一个就是我们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定位在上还没有真正解决。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没有真正从国家社会的安定发展去理解它。第三个问题就是近年来我们面临的严峻、特殊的经济形势,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常需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支持。第四个问题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依法平等是严重不足的。正是基于以上几个方面我个人提出,在一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给予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特殊、优惠。

  顾永忠: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应当特殊、优惠—在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关键词:企业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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