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一家橡胶制品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王先生就辞职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可是不久竟然收到了原单位的,因其违反竞业协议被索赔50万元。昨日,市民王先生拨打热线说,此事都因入职时签订的一份《保密及竞业合同书》,但是竞业是个什么东西,他还没弄明白就成了被告。
2008年初,王先生来到某橡塑制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签了一份空白的《保密及竞业合同书》,当时王先生也没太在意。2008年10月,王先生提出书面辞职。2009年初,王先生和几个朋友一起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从事的也是橡胶制品买卖,重新开拓市场,寻找新的客户资源。今年年初,他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通知,原单位起诉他违约,要求支付50万元违约金。两个月后,他收到了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单位请求。
仲裁委认为,王先生曾经在竞业条款中承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本人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因此,按照合同书第五条违约责任需支付违约金为50万元人民币。
青岛早报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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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竞业
对于竞业这一既熟悉又陌生的专业术语,记者专门采访了专业人士。竞业,又称竞业或者竞业避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竞业条款是指具体的协议或者文本,包括专门的竞业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条款等。
我国相关法律文件最早从1996年就开始对此有所涉及,新的劳动法也有相关原则性。立法目的是企业的利益,通过赋予企业一定的,尽量淡化雇员在职期间因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对企业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竞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雇员劳动权和择业权的,了雇员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而且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是由对手一手的,对雇员的生活造成程度不一的损害不言而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在认定竞业协议效力时,还是要找到雇员、雇主、社会利益三者的平衡点,且考虑这种约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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