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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社会理学中的“社会”神

类别:股票导读 日期:2018-5-19 20:56:00 人气: 来源:

  本书为美国20世纪著名家、“社会学”运动的奠基人罗斯科·庞德的一部力作。该书详细地介绍了法律与历史、伦理解释和教解释、解释、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经济学解释、著名法律人的解释等内容。作者通过对学发展历史的解读,阐述了社会学的产生、发展过程,展示了其建构社会理论的独特径,这也正是对现今理论研究者具有重要启迪意义之所在。

  16-18世纪时,论者们将法律哲学从13世纪为了权威而在法律背后所设置的那种中解放出来,同时将法律与权威分立开来。

  在这个阶段中,最初作为一种立论的自然法,在一般安全的压力下又转变成了一种法律理论,因此这种主张“事物之本性”或“人之本性”的新的哲学权威得到了确立。法律秩序再一次成了神的,而这个新的法律之神便是人所周知的“”,它被认为是一种与除它自己以外的其他诸神(自然神、神和教神)的权威相敌对的力量。

  因此,这种经由而建构的外在于实在法的自然想图景便构成了制定、修改和否弃实在法及其全部效力的最终判准。

  在法律哲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法律理论进入了分析派、派和历史派三强鼎立的阶段。尽管萨维尼所创立的历史派并不构成整个19世纪的思想史,但是它的兴起、称雄与衰落却可以被视作是这一历史的核心和最主要的部分。

  历史派乃是在自然派的中兴起的,它经由康德“个利”之神所支配的伦理解释、黑格尔“”之神贯穿于其间的解释、以“种族”之神为依归的人种学解释和“自然选择”之神所控制的生物学解释、由“经济”之神所的经济学解释,最终把法律哲学与哲学割裂开来,进而明确把学视作是一种且分立的科学。

  这个阶段的主要法律理想图景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主张,而这种“观念”则是在历史自身中行进的,因此反映这一观念的法律以及检测实在法的判准也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

  法律哲学的第三个阶段乃是在历史派的中兴起的,而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罗斯科•庞德在20世纪初创建的社会理学。当然,历史派对20世纪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响,同自然派对19世纪上半叶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响一样显著。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有19世纪的派都试图仅仅根据并仅仅在法律本身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法律科学。但是,社会理学却努力把分析、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等方法统合起来并通过某种形式的社会哲学而把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统合起来,并且经由反对只强调法律的抽象性质而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和功能、经由反对“书本中的法律”而强调“行动中的法律”、经由反对“个人化的法律”而主张“法律的社会化”,最终经由否弃此前诸神而为法律确立了一个外在的但却实用的神──亦即我所谓的“社会”神。

  当然,社会理学的这些努力乃是以它所确立的这样一项基本预设为依凭的,即法律乃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组织社会的压力而形成的那种社会控制形式,因而在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律令乃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而且人们还可以通过有意识的和智性的努力并且根据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律令的社会目的对这种工具进行或改进。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庞德的社会理学极其繁复,因此我们在讨论他的观点的时候确立何种论述框架的问题便具有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我们必须承认,任何得到学术界承认的观点或理论,包括法律理论,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性,即相对于此前的观点或理论来说,这种观点或理论一定具有某种知识增量:它可以表现为解释力的扩展,涉及到理论范式转换的某个理论问题的提出或某种理论的证成,某项理论假设的证伪,也可以表现为某种理论视域的拓展。

  换言之,每一种这样的学术观点或理论都是在一种理论脉络或学术传统中展开的:它既依赖这个传统,同时又在建构这个传统;它既受制于此前理论构成的判准,同时又在建构这个判准并成为这个判准的一部分。

  因此,立基于这项有关理论认识的前设,本文拟从庞德社会理学赖以建构的理论脉络──主要是指其与19世纪法律理论的关系──中来认识他的社会理学的特征,因为正是在与19世纪法律理论的区别中,社会理学才得以凸显出来。

  (二)庞德在讨论“社会理学”的特征时所依凭的具体的相关性指向乃是支配19世纪法律理论的三律学派,即分析派、历史派和派,而他在讨论时所采取的具体论述进则始于对下述五个问题的设问:

  第一,在我们称之为法律的复杂现象和日常审判活动中,一般都具有三种要素:法律律令要素、技术要素和理想要素;而在这些要素中,各个派所主要关注的是什么要素以及通过法律而达致的是何种社会控制制度?

  第三,各个派是如何回答下述问题的:何者使法律具有了强制力?什么应当是法律权威的渊源?什么赋予了法律秩序以功效?

  第五,各个派的哲学观是什么?正是通过上述五个问题的设问,庞德经由分析和19世纪三大派的各自回答而阐明了社会理学所具有的五个特征。

  立基于对上述两个要素的考虑,本文将把庞德所设定的这五个问题转换成本文讨论的论述框架,并在具体分析的时候选择我个人认为重要的或相关的问题进行比较详尽的讨论。

  因此,本文将在第一部分着重讨论社会理学所强调的“法律秩序”意义上的法律以及统合三种法律含义的“社会控制”概念及其表现为类比的“社会工程”观;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庞德经由19世纪历史派内在的“学悲观主义”而阐发的有关践履上述“社会工程”之法律任务的法律人的创造性──在建构判准、创制法律以及增进法律功效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

  第三部分阐释社会理学所描绘的有关法律目的的理想图景,其间着重讨论作为法律终极权威并构成检测法律功效之判准的社会利益;

  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分析庞德为“社会工程”所建构的时空限定之理据而阐明社会理学所主张的“实用自然法”──即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

  第五部分主要讨论社会理学经由主张统合分析、历史、哲学和社会学四种学方法以及强调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团队”作用而达致的学“统合”形式。

  最后,亦即在本文的结语中,我尝试对庞德建构社会理学的内在理进行重构,以求凸显出庞德在建构法律功效之判准过程中所确立的“社会”神并对它进行。

  显而易见,本文经由这样的讨论和至少有可能达致这样两个目的:一是通过讨论而可能出庞德社会理学在法律理论脉络中的知识增量,二是通过而可能为中国的论者认识学此后的发展并做出自己的知识增量之努力确立某种有助益的方向。

  《法律史解释》:本书为庞德对19世纪的流派进行的一次彻底性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其独特的法律史解释理论

  本文来源于ipfs

关键词:翻译理论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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