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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园地第75期 乌台诗案

类别:名家观点 日期:2018-2-20 9:06:38 人气: 来源:

  北宋元丰二年(1079)是“王安石变法”的第十一个年头。四月,苏轼从徐州调任湖州,按惯例上呈谢表,不料却遭御史。宋代御史台关押的官员中,苏轼是第一位“因诗获罪”的。那里种了很多柏树,栖息着成百上千的乌鸦,别称“乌台”,“乌台诗案”也因此得名。

  苏轼的诗才确实无与伦比,令人击节称叹。急于表功的御史抓住其中“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等语,还搜集了涉嫌新法的六十九首诗文作为,进呈给宋神。神将苏轼入京,关入御史台狱。

  苏轼在到案之初,就坦然承认了御史所列的五十九首诗文中,确实有讪谤朝政的用意。这一年的十二月,神依据御史台的审理结果和大理寺的判决意见,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将苏轼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

  苏轼之初,就已经做好了不能生还的准备,因此写好了绝笔信和绝笔诗。但是,宋神的最后裁决,却没有被御史的意见左右,而是以贬官了事。究其原因,大约有三方面:

  一是北宋“不杀士大夫和言官”的祖训,有效地控制了官员因言获罪的数量;二是北宋中期的党争,还没有沦为纯粹的党同伐异和派系倾轧;三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杜绝了法外施刑的可能。

  “乌台诗案”将文学作品作为的主要依据,对“以诗刺时”的古老传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然而,“乌台诗案”的被告并不是诗人苏轼,而是官员苏轼。作为地方官员的苏轼,虽然强烈反对新法,但从职责上讲必须是新法的执行者。诗人的表达和官员的职责之间的矛盾,与文学传统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样,是本案备受关注的深层原因。

  震动朝野的“乌台诗案”是宋代大诗人苏轼人生的转折点,也是他文学创作的分水岭。以天下为己任的文人们,逐渐了“避席畏闻,著书都为稻粱谋”的处境。不过与其他案相比,“乌台诗案”的审理过程始终控制在范围内,者也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克制,这是对该案者们唯一值得肯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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