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11日讯(通讯员 马俐 记者 于英杰)苏州市民朱某花20万从许某处买了31幅名人字画,鉴定下来大多数都是赝品,只值8000多元。本来还有25万余款未付,恼火的朱某支付,结果被卖家许某告上法院。日前,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苏州吴中法院一审、苏州中院终审,最终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这就意味着,朱某余款不需要再付了。
许某是走乡串户收购、买卖古董字画的个体户,俗称“产地皮”。2014年9月,朱某经人介绍向许某买了一批字画,共31件。双方谈妥这批字画价款为45万元,朱某当场支付了20万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今欠许某字画钱贰拾伍万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同时他还写了一份证明,称“今和许某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
买来字画的第二天,朱某请了几位懂行的专家来甄别。专家们认为,字画绝大多数是赝品,仅有的真迹也与售价相距甚远。此后朱某多次与许某协商,认为字画是赝品,不愿支付余款。许某表示,早有合同约定自负,不得。无奈之下,朱某向机关报案,称许某在字画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
机关将31件字画委托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结果鉴证价值仅为8150元,其中线%。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经审查,机关以朱某的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没想到,许某反而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余款25万元。朱某认为在交易之时,许某字画品,而实际上大部分为赝品,实际价值远低于交易价格,存在欺诈行为。许某将市值不到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许某之诉请应予驳回。
同时朱某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许某退还已付画款20万元;如不能撤销,申请法院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对此,许某称其从未向朱某承诺字画品,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自鉴”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朱某之诉请应予驳回。
吴中法院一审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是由于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本案中,买受人朱某向人许某出具“自负”证明,即是这一行业交易习惯的体现。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法律确立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真品也价值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完全不能对应。对买受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与善良风俗。本案所涉交易因显失公平,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在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认识能力与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将本起交易价款调整为20万元。
与本案不同,在一般的字画买卖中,标的物因年代久远、风格冷僻或其它原因确实难辨,买卖双方就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买卖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这时,字画买卖中“自负”、“买假不退”交易习惯体现了射幸交易(即双方的给付不一定是等价物,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的公平性,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编辑:乔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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