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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由某数字货币基金的横空出世引发的ICO监管思考

类别:名家观点 日期:2017-9-10 16:38:10 人气: 来源:

  九鼎数字货币基金不是真正意义的ICO,其在诸多方面也与普通的私募基显不同。通过对这种私募基金与ICO混搭风格分析,笔者进一步认为ICO应该宽容监管与区分监管并重,对于符合传统金融活动特征的ICO应适用传统金融监管;同时应以数字加密货币为核心来进行监管,对数字货币发行、交易、使用等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监管标准。

  比特币价格连创新高,国内外区块链应用项目ICO如火如荼,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ICO原来只是少数技术极客和风险投资家所参与的相对小众活动,如今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机构资金也已经开始配置数字加密货币资产加入ICO的大军。笔者认为监管应该对私募基金参与ICO持相对宽容态度,因为区块链应用技术的落地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

  根据一位投资者提供的某数字货币基金募集说明书,作为私募界大名鼎鼎的某基金管理人,已经准备募集某数字货币基金,且发行某币。某数字货币基金横空出世且独树一帜,这不由得引发人们对于ICO监管的诸多思考。

  根据某数字货币基金方案,基金将固定发行5亿个代币(某币),其中LP以5000个比特币兑换其中的70%,一个比特币竞换7万个九鼎币;其余30%由GP团队享有。同时代币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关于投资标的,募集说明书称该基金“通过严格考察项目应用场景的市场空间、技术落地能力,过滤掉空气项目;借助A先生在区块链行业的品牌、某的机构品牌发挥站台效应,获得优质项目较低的进入价格;项目代币开始交易后尽快择机退出,对于有潜力的项目也可以考虑长期持有其代币。”也就说是,该基金将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各种ICO项目。

  因此,虽然该基金发行代币本身并非是区块链应用中用于支付记账费用的代币,该代币是所持基金份额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ICO。

  该基金向投资者募集的是比特币。从实际操作来看,一般投资者要获得比特币,只有从交易所购买,以挖矿获得的可能性非常小。而如果投资者是以向基金交付人民币委托九鼎购买比特币,那么投资者实际上是以货币来向某基金进行投资。

  一般而言,传统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契约型、合伙型或公司型。而募集说明书未明确该基金是具体哪一种类型。笔者推测是契约型的可能性比较大。

  该基金方案100个比特币起,每10个递增。但同时每个比特币兑换7万个某币,而且将通过交易所流通。这些某币本质上是基金份额的体现,本质上属于对基金份额的拆分。

  ICO是一种由区块链技术的商业应用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其中C所代表加密数字货币实质是一种区块链应用型资产。而如果所发行的代币其所代表的不是应用型资产,该代币不是用于支付区块链账本的记账费用,其现金流符合传统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的特征,那么就应该以适用传统的法律监管框架,用传统的法律进行约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DAO事件的调查报告称DAO的融资行为符合其监管范畴,就是因为DAO实质是符合美国现行监管的发行证券的行为,其本质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区块链应用代币,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区分监管的案例。

  二是ICO的监管关键是数字加密货币,应通过对其发行、交易、使用等的规制能有效地对ICO活动进行监管。

  区块链应用项目形成的是去中心化社区,对其有效监管需要抓住关键。由于数字加密货币是各种ICO项目的共同特征,是连结区块链社区各参与方的共同元素,且各种ICO项目所发行的加密货币内涵各有不同,因此通过对数字加密货币的发行、交易、使用各个环节设置合适的监管标准,能比较准确地把握ICO项目的关键,既能防止错伤也能有效促进真正有意义的区块链项目的发行。

  如在代币发行环节可设置相应的条件,让真正有资质有能力的发行方才能发行代币,以免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也能阻却一些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代币发行。比如韩国已经有议员提出数字货币发行的应有5亿韩元的门槛,并对代币发行、交易及相关方的义务进行了。

  (注:本文分析所引有关该基金的信息均依据某数字货币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性质和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以其最终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为准。)

  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实验室成立于2012年4月,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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