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18“太阳花”遭起诉但一审获判无罪的林飞帆(前左2)、陈为廷(前右2)31日聆判后表示,运动未结束,继推,要求执政党尽速立“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召开“会议”。记者刘世怡摄 图片来源:“中央社”
2014年期间,笔者投书不赞成学生攻占台“”,而认为循程序、投入选举才是正途。结束3年有余,经政党轮替,“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仍遥遥无期,两岸进展停滞。
随着上个月底台北地院判决占领“”的行为无罪,再度引发讨论。笔者暂不拟评论判决,一来是尚未公布、检方亦未公开,笔者难以论断法院无罪心证的妥适性。再者,待一审公布后,检方若上诉,尚须至少经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值得社会去慎思。
北院认定攻占“”是“象征性言论”,并以“不服从”作阻却违“法”事由。这个判决遭到了质疑。因为,学谈的“不服从”,是指一群人为了“不公义的法律或行为”,基于“”而采取“违法行为”多数人认同,行动者也预期自己会受法律惩罚。
基于上述定义,有人直观认为:处罚行动者是天经地义。然而,这样的看法忽略了力量也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而(rule of law)不同于法制(rule by law),是一套不断追求“止于至善”的活法体系。之可贵就在于每一人,都体认到“”非等同于“正当”;时常对于“性”保持警戒与不完全信任,是重要的命题。
因此,现代意义的“不服从”,不只是“个人基于”,更应包含“‘’价值”而行动。亦即,公可能披着的外衣(或因现行法律跟不上时代而僵滞)而违法或不当行使,不服从者虽然形式上违反法律,但可能是为了捍卫法秩序中更高位的“”价值。因此,法秩序加以两相权衡后,不必然会得出“不服从者违法”的结论,进而促使为政者谦逊、更新旧有的法秩序。
针对这一大哉问,去年《中研院期刊》有深度论辩。刑者薛智仁《“刑法”观点下的“不服从”》论文,回答了些疑问,并以“基本权(例如,)”,而非如同北院采取学上的“不服从”概念来作为阻却违“法”事由。薛老师的主张刺激了传统刑事的讨论,也获得了公者如廖元豪老师的肯定。
两位学者都同意“不服从,不必然违法”,也同样“以言论与作为阻却违法事由”:一、薛智仁将“318占领”作为“象征性言论”分析,主张应采“个案利益权衡”,结论是无罪。二、廖元豪指出“个案利益权衡”的缺失,简单来说,当对于发生的原因、、正当性、行为必要性等认识,有相当大的差异时,如果法院要采取“个案利益权衡”,应采取哪种事实评价的版本?这会不会形同于选择出“法院喜好的言论”?
为了避免法院以自身的主观看法权衡言论,廖老师认为应回归“大解释”及美国实务有关的理论。并认为在此标准下,毁损、侵入住居或妨碍公务等“刑法”,都不是为了管制言论,而是出于其他正当目的,占领行为显然不能因为主张而不罚。
我们陷入两难:“个案利益权衡”导致结论大幅倚赖对个案情状的评价,提高了的可能性。我们可想见,这有冲击对信心之弊病;但若放弃个案权衡,未来又能否细致调和多元价值冲突、因应升级的需要?
有没有更好解方?这没有简单答案。青年学者思辩交锋值得肯定,可惜未看到实务界资深人士提出看法。
除了上述刑事政策的争论外,不论喜不喜欢318,我们必须承认:的代议制度,在许多心中早已面临常态的结构性失灵,加上社会透过因特网加以连结,已明显改变公共参与及的样貌,也冲击了的形塑与探求、审议与问责结构。不同世代对与的关系,存在不同想象。这对于二战后才蓬勃发展的“”基本权理论是一个断层;而对发展自18世纪的传统刑法释义学(晚近实务才渐被更多灌注“”价值)更是一大挑战。
对1987年解严的,在时代催逼的能量下,几大板块挤压所汇集冲突点断层之一,就是“不服从”定义及评价的变与不变,这会是许多地区面临的新题目。318只是现实的爆发点。
板块的持续挤压不会停止。因此,比“判决有罪无罪”更重要的是,藉此从多面向,进行对、、社会的全面反思,以准备回答制度新一波升级的答卷。
推荐: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