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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首次判决 部分投资者诉请被驳回

类别:个股点睛 日期:2018-10-27 11:36:03 人气: 来源:

  据了解,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最为核心的争议在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此前开庭过程中,原告投资者方面均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5月1日,即大智慧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原告方面除了提交立案调查公告等作为,同时提交了各地判例供法院参考。被告大智慧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则分别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1月23日及2015年11月7日,即大智慧发布整改报告之日以及大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大智慧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11月7日。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的理由大致可概括为:证监会对大智慧的立案调查公告并未指出信息披露涉嫌违法的具体表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公告仅提示市场大智慧公司有违规嫌疑,并未明确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等,故对于普通市场投资者而言,客观上不具备收到足够警示的条件。大智慧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嫌虚假陈述的事实以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了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法院认为应当以2015年11月7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据此判决,部分投资者此前针对大智慧虚假陈述提起的索赔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6年7月26日晚,大智慧公告称因虚增收入等违法事项,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后被九百余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部分投资者提起索赔时,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对此次判决认为,判决对于揭露日的认定思值得商榷,大智慧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是连续两个跌停的,而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后则是出现涨停,不排除后续败诉投资者会继续提起上诉。但通过相关判决也可知,如果大智慧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任何数量股票哪怕只是一股,都可向大智慧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主体发起索赔,后续获院支持概率极大。

  许峰律师介绍,此次判决后,部分投资者可能会撤诉,部分投资者可能会变更诉讼请求,有的投资者诉请可能增加两倍左右,同时在更大时间段内的投资者将会继续提起索赔。

  查阅公现,截至3月10日晚,大智慧公告称累计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1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8508.56万元。而在此次判决之后,实际可能获院支持的请求金额则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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