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个股点睛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杨金柱

类别:个股点睛 日期:2016-6-13 17:48:15 人气: 来源:

  〔2015〕24号

  申请人:杨金柱,男,1969年1月出生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动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复议决定》)内容,不服本会未主动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59号(以下简称59号《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复议决定》),向本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本会公开64号《复议决定》违法,确认本会未主动公开59号《复议决定》、71号《复议决定》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偿申请人损失费1万元。理由是:1.本会送达申请人的64号《复议决定》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本会在网站上公开的该复议决定落款日期虚假,为2014年11月2日。2.本会公开的64号《复议决定》公开申请人的具体住址泄露了申请人的隐私,违反《信息公开条例》。3.本会未主动公开59号《复议决定》、71号《复议决定》,违反信息公开相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59号《复议决定》、64号《复议决定》、71号《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已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其中,本会通过门户网站公开64号《复议决定》时,申请人基本情况中包含有申请人的具体住址,将64号《复议决定》公文中的落款日期“2014年11月3日”误填为“2014年11月2日”。本会未公开59号《复议决定》、71号《复议决定》。

  本会认为,《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申请人住址的具体格式和详略程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地址)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住址。因此,本会作出的64号《复议决定》中载明申请人的住址并予公开不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会作出的64号《复议决定》已送达申请人,并已生效。本会公开64号《复议决定》时误填落款日期,不影响已送达的64号《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亦不影响复议决定具体内容的公示。申请人关于本会公开64号《复议决定》违法的复议理由和主张不能成立。

  本会发现公开的64号《复议决定》中落款日期存在错误后,进行了更正。同时,从尊重申请人意愿的角度,在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和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对住址进行了简略处理。

  《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并非要求所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都应当予以公开。因此,申请人关于本会未公开59号《复议决定》、71号《复议决定》违法的复议理由和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本会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第四条,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和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推荐:

关键词:杨金柱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致远投资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