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时间12月10日-13日17:00,12月10-14日进行网上审核,12月10-16日:网费。
1.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和面试考生须知,诚信考试,不得有瞒报、等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佩戴口罩(自备),进入警戒线后严禁擅自摘除口罩(监考员进行身份核验时短暂摘下口罩,面试时需摘下口罩),在考试期间身体如有不适可举手报告监考员。
3.考生进入考点须首先扫描海南省健康一码通二维码(考点)打开个人健康码供考点工作人员核验。
4.所有考生都必须经过测温后方可进入考点警戒线内,严禁不经过测温擅自跨越警戒线,一旦违反将按违纪处理。
6.测温后领取手机专用信封,在进入候考室前将本人所携带的手机关闭装入手机专用信封并写上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安检进入候考室时将信封袋放在候考室外,面试结束后取回手机信封袋。
(1)考前7天,考生本人须通过实名制微信或支付宝等APP自行扫描海南省健康一码通二维码每日健康打卡,否则将影响本人参加考试。
(2)入场进行体温测量时或考试期间发热(体温超过37.3℃)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中止考试或不得与其他健康考生同场考试。
(3)考前14天内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①考前14天内有过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气促等症状的考生,须提供7天内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证明。
②考试14天前曾密切接触过确诊或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须提供隔离期满14天及隔离期间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证明。
③考前1个月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隔离期满14天及其间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证明。
申请在海南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应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符合海南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一)、(二)、(三)、(四)条的有关条件:
2.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或户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与本人毕业时取得学历层次相应科类的考试。
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执行。
(四)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相应类别所有科目合格成绩,且所有科目合格成绩均在有效期内。
考生在我省参加面试报名时,必须做到以上两点,否则,即使面试成绩合格而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也不能在我省成功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一)报名办法: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用网名、网上审核、网费的办法,考生报名不需要现场递交材料。
12月10日-13日17:00(报名期间各考区考位满额后将提前停止接受报名):网名,考生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填报本人报名信息,逾期不再接受考生报名。
12月10-14日:网上审核。已成功提交报名信息的考生,应于12月14日17:00前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报名资格审查结果。如未通过审核且原因不明,可向报名考区咨询。
12月10-16日:网费。已审核通过的考生,须在12月16日24:00之前完成网费,没有在时间内交纳考试费的考生将按未报名处理,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琼价费管[2015]302号文件,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收费标准如下:
(一)考生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必须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条件,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若弄虚作假获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资格,即使获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经查实,仍将按照有关予以处理。
(二)考生须本人登录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代替报名,如因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名时,请务必根据考区开考科目选择考区,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考生所报类别各科目笔试成绩均合格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具备面试报名资格。网名系统有判别考生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不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将无法进行网名操作。
(五)未参加2020年下半年笔试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和填报个人信息,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的面试报名资格。
(六)已参加2020年下半年笔试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册。考生忘记密码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重置密码:
考生可通过报名注册时所填写的手机号码短信获取密码(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我省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共设海南大学(海甸校区)、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三亚校区)、琼台师范学院(桂林洋校区)和海南职业学院五个考区,报名结束后各考区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设置考点,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名称与地址以准考证上的为准。现将考区信息公布如下:
(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共10个学科。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心理健康教育,共16个学科。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共15个学科。
(五)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高级中学相同,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有农林牧渔类、资源类、能源与新能源类等19个大类,由考生根据自己的专业选报相应的科目。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
面试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研制的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考生经过候考、抽题、备课、回答问题、试讲(演示)、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原则上备课时间20分钟,面试时间20分钟。
第二步: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第三步: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领取备课纸,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第四步:回答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的国家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附件3),出现“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考试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法律者,将遵照《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预计将于2021年3月3日公布,面试成绩只公布考生等级成绩(合格或不合格),考生自行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本人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者(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可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统一发放纸质证明,合格考生直接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查询、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提供给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使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入场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进入候考室。在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之后的迟到考生,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如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进入“抽题室”、“备课室”、“面试室”,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
四、考生自进入候考室起,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考点工作人员指令与安排,进入指定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五、考生备课时,应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的指定,以便监考员核验。 “备课”时间为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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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生须在考点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面试室”。面试时,试讲须按照“讲课”形式进行,“说课”形式不予给分。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向考官提交抽取的面试试题清单及备课纸,在得到考官许可后领取“出场证”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处理;如情节严重,刑法,将报送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八)用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严肃处理,直至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2019年4月8日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法律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条?在法律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第??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关作出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以代替考试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应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方法非法获取法律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在法律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的犯罪被判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令。
第十?对于实施本解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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