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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票导读 日期:2017-8-7 20:48:43 人气: 来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4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6]1334号文《关于核准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8月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3,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52,765,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45,377,2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7,387,8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6年8月11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0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天津天河城上影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作为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于2017年7月2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天津天河城上影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保荐人(作为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作为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甲方1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在乙方开具的各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分别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定期存款,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

  2017 年 7 月 2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签署《中银保本理财- 人民币按期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主要内容如下:

  7、理财产品投资方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 债券回购、同业拆借;高信用级别的企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投资范围为上述金融资产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和信托计划;以及法律、法规、监管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中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为 0-80%;同业拆借、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 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 10%-90%。中国银行可根据自行商业判断,对上述投资比例进行向上或向下浮动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调整。

  公司本着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所选择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产品,在上述银行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与该银行保持联系,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型短期理财,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利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 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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