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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长租公寓“租金贷” 整治哄抬房租等行为

类别:名家观点 日期:2018-12-30 16:00:03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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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促进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等要求。

  指出,近年来,浙江省长租公寓市场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企业违规使用“租金贷”等金融产品、个别房源品质、房租上涨过快等问题。对此,《指导意见》在加强开业申报管理、定期通告租金收付情况、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等十方面提出相关意见,以促进全省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实现“企业稳健、房源放心、租金稳定”的目标。

  《指导意见》首先要求加强开业申报管理。长租公寓企业向承接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或者自有住房向招租前,应当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主体、投入资金、融资情况、自有住房规模、承接委托出租房源及房源计划、租金价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其次是定期通告租金收付情况。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体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人、长租公寓承租人,通告住房租金收入、支付总额,按期或者逾期支付,以及经营住房委托出租业务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通告租金收付及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条款,应当在委托出租协议、承租协议中分别予以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等增信措施。长租公寓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时,应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内容嵌于住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确需贷款的,贷款合同应于租赁合同单独签署,贷款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且不长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租赁合同监管,落实租赁住房安全责任,落实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责任,加强分割和出租管理,建立租金价格分类管控制度,加业监督管理及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在加强分割和出租管理方面,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分割的,应当符合住宅设计有关要求。方案应明确居住空间、非居住空间和最小出租单元,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成套住宅将原设计房间再次分割。后确定的非居住空间以及成套住宅原设计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要以成套住宅原设计的房间或者确定的最小出租单元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在建立租金价格分类管控制度上,对国有企业在约定的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要按照“一房一价、租期稳定、涨幅限定”的原则,实行租金价格管控,年度平均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对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蓝领公寓等特定租赁住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成本价格测算为基本依据,加强价格指导和协调。

  《指导意见》还强调,须加业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长租公寓企业有关主体信用、房源筹集、出租经营、客户服务等全过程的行业监管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长租公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公开典型案例。重点整治以下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强制或租客违规使用“租金贷”等产品支付租金;(二)出租不符合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的房源;(三)出租不符合空气质量合格要求的房源;(四)哄抬房租,涨价信息,市场租金价格;(五)租赁合同设置强制条款、霸王条款;(六)恶意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11月底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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